辽宁省考相关的政策解读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公务员考试报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其中回避制度是报考前必须弄清楚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亲属关系回避的要求,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情形。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辽宁省考中关于回避报考的具体条款,帮助大家避开因亲属关系导致的报考禁区。感到兴趣的朋友与小编一起看看吧

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何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条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的分类及含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 夫妻关系
(二) 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
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及具配偶、的配偶及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 (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 (市) 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 (地、盟) 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
公务活动包括:
考试录用、聘任、调任
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 审批;
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
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执行以上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 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所列亲属
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文字素材: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公务员回避规定》